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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作权法草案》和《征民声录音制品批准条款》

时间:2023-10-20 16:30:36 闻子
昨日,国家版权局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发布了《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从现在起公开征求意见,与3月31日发布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相比,第二稿删除了之前第一稿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录音产品的“法定许可证”条款,各方面都有一定的修改。“法定许可”的规章制

昨日,国家版权局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发布了《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从现在起公开征求意见,与3月31日发布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相比,第二稿删除了之前第一稿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录音产品的“法定许可证”条款,各方面都有一定的修改。

“法定许可”的规章制度

  修复创作者专利申请权限缩范围

  3月31日《作权法》(修订草案)出台后,第四十六条引起了部分音乐家的强烈反应:“录音产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人可以依照法律第四十八条的具体条件,未经作权人批准,使用音乐创作制作录音产品。这篇文章在本次发布的第二稿中被删除。

  第二稿调整至:根据业主、相关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及其相关机构的建议,将作权“法律许可”进一步限制为教科书内容法律许可和书籍、报纸截获法律许可,撤销原法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作法律许可,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播放视频法律许可,恢复为创作者的专利申请权。

  对于此事,中国作权协会主席张洪波认为,“这篇文章被删除,可以看作是版权局对一些音乐制作人呼吁的关心。”

规章制度“规范使用”

“标准化使用”提高开放式要求

  在规章制度“规范使用”层面,此次改动,关键进行了下列调节:(1)提升“规范使用”的敞开式要求——其他情形,同时,将原议案第三十九条纳入新议案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二款限制的13类“标准化使用”;(2)明确复制自己学习和科学研究应用他人作品的桥段;(3)完善引入他人作品的关键或本质部分;(4)在相关情况下增加“互联网”新闻媒体要求;(5)完善户外艺术创作模仿、艺术绘画、拍摄、录影结果的相关规定。

  职位演出

  表演企业表演表演的支配权

  充分考虑表演者与表演企业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系问题,改变参考工作要求,并在第三十五条增加相关工作表演要求。职位表演的权力由当事人约定,被告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主导权属于表演者。职位表演的权力由当事人约定。被告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其主导权属于表演者。但对于剧场表演戏剧、表演团体表演歌舞戏剧或唱歌等个人行为,其主导权属于表演企业。同时,为了保证表演企业的权力,此次调整还授予表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免费试用表演的权力。

  视觉表演者的权利

  环境

  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视听作品作者的“二次奖励权”——即作者从视听作品的后续应用中获得奖励的权利。这一变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关于视觉表演者的权利,参照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关系会议申请《北京影视表演公约》第十二条,以及上述视听作品权利要求的变化,调整将视听作品表演者授予制片人,同时规定主演有版权和“二次奖励”。

  ●那些拥有作权的制片人

  根据产业链的具体情况,参照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活动,将原议案中可以约定的相关规定改为现行法律直接授予制片人的要求。

  ●原创作者享有版权

  明确规定原著他对视听作品有版权。

  ●五类创作者具有“二次获奖权”

  明确规定了原创作者、导演、电影导演及其歌曲作者等五种类型的作品,他有权在视听作品后面使用个人行为。

  ■ 环境

  第二稿删除了第三条第四十八条

  本次变更删除了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提高了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修改了四十八条,修改了二十七条。文本修改了21个条款。

  在2012年7月31日之前,群众也可以根据信件或传真向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发送建议,或通过邮件发送建议。

  ■ 连接

  删掉条文

  第三十九条 根据法律要求,未经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运行,也不得科学损害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录音产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人可以在未经作权人批准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第四十八条的具体条件,使用音乐创作制作录音产品。

  第四十七条 根据法律第四十八条的具体条件,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可以播放视频,未经作权人批准已发布;但播放视频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经制片人批准。

  ■ 该提案改变了关键字

  关注作权的具体内容

  取消放映权进入表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的简要概述》中提到,从进一步简化控制权的具体内容、恢复控制权的边界和减少控制权的交叉重叠的角度来看,调整控制权的具体内容:撤销放映权,将放映权纳入表演权;非互动传播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互动传播;计算机语言修改权纳入出版权。

  电视台的控制权

  从严禁权转变为专利申请权

  参照海牙公约和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控制权进行了以下调整:(1)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力从严禁权改为专利申请权;(2)根据上述情况,充分考虑非互动传播已纳入广播权的监控范围,删除原议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团体组织制度

  限制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控制权

  第一稿第六十条要求集体作权管理组织取得买受人权利,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意味着产权人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作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代表全体产权人履行作权或者有关权利,除产权人声明不能集团管理方法外。

  在本次发布的第二稿中,第六十条要求调整为: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买受人权利,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意味着产权人权益的,可以代表所有产权人履行作权或者有关权利,业主声明不能集体管理方法除外:(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视频已发布的句子、歌曲、工艺美术或摄影图片;(2)自助点唱操作人员根据自助计算机点唱系统向公众传播已发布的歌曲或视听作品。

  委托支付相关应用费时间的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公平对待所有业主。

  讲解

  此前,一些出版单位对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偏见,第二稿对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全体产权人履行作权或相关权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履行作权或相关权时,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张洪波,协会主席

  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站煽动或帮助侵权有法律责任

  第一稿第六十九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网络客户提供存储、检索或者链接等纯网络技术开发时,不构成与作权及相关权相关的信息核查责任。

  第二稿第六十九条调整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网络客户提供存储、检索或者链接等纯网络技术开发时,不构成与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责任。

  如果他人使用互联网服务侵犯作权或相关权利的违法行为,控制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

  如果他人使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犯作权或相关权利的违法行为,控制权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使用自己的互联网服务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相关权利,并且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他们应该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煽动或者帮助他人侵犯作权或者有关权利的,应当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互联网向社会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或录音产品,不适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