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审理结果公布,百度:将申请再审
最新审理结果公布,百度:将申请再审
01 纠纷核心是电子地图版权
合作结束不到一年,昔日合作伙伴百度和四维图新就开始对簿公堂。
2020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IP北京”发布了有关此案的文件。 四维图新在一审中声称,该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和综合地理信息提供商,并与百度有合作。 但双方合作终止后,北京百度网通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百度云计算公司仍通过“百度地图”等手机终端、车载终端向公众提供四维图新电子地图、 “百度”和“百度导航”。 这严重侵犯了四维图新的电子地图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四维图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百度辩称,自2014年收购具有地图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以来,百度网通等已具备自行采集、制作地图数据的资质和能力。 与四维图新终止合作后,“百度地图”等软件中的电子地图均为其自制。 四维图新主张的侵权比对点数量有限。 大部分地理信息属于公共资源,无法代表电子地图的海量数据。 应通过鉴定程序进行综合比较。 而且,四维图新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四维图新提交的公证比对点包括秘密标志、内部道路、海扩行政范围、模型图等地理信息,涉及我国26个省级行政区域。 经比对发现,原告和被告的电子地图中存在大量实质相似或相同的表述,其中包括虚构道路等不规范信息。
百度网通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图系独立制作。 用于比较的地图版本也缺乏必要的审查、归档和版本信息。 与四维图新公证保存的地理信息相比发生了变化,无法进行全面比较。 因此,百度网通等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等软件上使用涉案地图,侵犯了四维图新的电子地图著作权。
因此,法院一审结合四维图新主张的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发票、付款凭证等实际履约证据,判令百度网通等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责任,并参考相关许可协议。 综合权利、方式、范围、期限、与被诉行为的可比性等因素,以许可费为基础的赔偿计算较为合理。 责令百度网通等连带赔偿四维图新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共计6542.66万元。
02 百度反诉四维图新尚未判决
自2009年起,四维图新与百度网通、百度在线开始在电子地图数据领域的业务合作,并于2013年进一步达成《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四维图新授权百度网通、百度在线使用四维图新的电子地图在协议范围内运行。 百度网通等向四维图新支付了相应的许可费。 该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约。
四维图新1月9日发布公告称,合作协议终止后,百度网通、百度在线及其关联公司百度云计算公司将继续使用四维图新通过计算机提供的电子地图。 通过终端、手机终端等渠道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并为超出原合同范围的车辆相关应用提供电子地图。 四维图新认为,上述侵权行为损害了四维图新的合法权益。
对于判决结果,百度回应称,2016年与四维图新合同终止后,百度地图使用的是自行采集的数据,而非四维图新的数据。 针对一审判决,百度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与此同时,百度还对四维图新发起了侵犯百度地图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其表示,百度始终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开展业务运营。
2020年11月,百度以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为由,将四维图新及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维图新停止侵犯百度电子地图作品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权威媒体发表声明,要求对方停止侵犯百度电子地图作品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
百度认为:原告(百度)本身是“百度地图”电脑端和移动终端(IOS、)的所有者和运营者; 被告四维智联系了“土巴”、“土巴”电脑端运营商。 被告四维图新是“导航栏”移动端(安卓端)运营商,也是“导航栏”、“导航”地图数据提供商。被告四维图新经营的“酒吧”。 两被告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 两被告未经百度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地图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剥夺原告竞争机会,削弱原告竞争优势,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上述诉讼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但尚未有进一步进展。 2020年11月,四维图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收到《传票》、《民事诉状》等诉讼文件。四维图新2023年半年报显示,该诉讼“尚未达成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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